宾县美术作品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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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县美术作品著作权申请怎样办理?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6 08:04:52

毕竟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的时候,是需要花费很多时间以及精力的,所以大部分的人在开发出一款新的软件之后,这个问题也会在他们心中油然而生,如果您对于此问题也比较疑惑,那么请跟着小编认真阅读下面文章吧。

1、申请软件著作权自然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会让您拥有权利证明,先从软件著作权登记说起,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软件开发者获得官方出具软件权利证明的唯1途径,通过鉴定确认权利,在发现被抄袭或直接复制侵权行为时,向管辖知识产权法院提诉讼,最大程序保护研发成果。

2、向外界展示自主研发实力,通过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来证明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招投标和销售产品时,具有提升企业形象作用。自主知识产权证明,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软件著作权对应企业研发项目,以表明企业获得的研发成果。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提升企业无形资产,软件著作权登记成功后,通过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评估金额可以作为企业注册资本,为企业注册资本增资。

4、税收优惠,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和软件产品登记测试,到所在地税局备案后,享受软件产品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从13%的增值税直降为3%的税负。

5、上线必备,游戏软件、APP软件等上线时,必须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哈尔滨版权登记过程中,会涉及到各类资料准备,如申请表、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作品样本、作品说明书等。往往在这一步骤中,对版权登记不了解的人都会因为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也就是作品样本格式)而拖进度。因为可申请版权登记的作品类型太多,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所以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并不统一。

■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如下:1.文字作品提供创作草稿;2.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具有10cm×12cm的照片;3.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4.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如下:

1.软件登记申请文件一定要图文并茂,文字描述详细准确,对软件的功能模块描述清楚即可;

2.软件操作说明书中出现的任何文件一定要和申请书中出现的全称及简称名称一致,切记不可出现其他软件名称;

3.软件操作说明书插入页数,页眉,页眉写清软件全称版本号说明书;

4.建议页数在15页左右;

5.不止能提供使用手册也可以提供设计手册;

6.文档中出现的软件名称应当与申请的完全一致;

7.文档中出现的版权信息应当与申请信息完全一致;

8.文档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右上角应标注页码,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有图除外;

9.内容不能太简单请尽量提供完整的文档将软件的操作介绍完整。版权登记作品格式要求,随作品类型不同而不同,具体格式还是需要根据登记的作品类型决定。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那么,哈尔滨版权登记都有哪些手续呢?今天,小编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1、填写申请表:在中心网站上,首先进行用户注册,然后用户登录,在线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确认、提交并打印。

2、提交申请文件: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缴纳申请费: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登记机构发出缴费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通知要求缴纳费用。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

5、补正程序: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经补正仍不符合登记办法的,登记机构将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登记证书:经审核确认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作品登记证》。如到登记受理大厅领取证书,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持受理通知书原件领取证书,不予登记的,要说明理由。如版权登记证书需邮递的,请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首先必须说明,在中国,著作权和版权是没有区别的,统一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其中,著作权亦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章第四条中关于著作权(版权)信息的说明,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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