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河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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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3 08:57:55

网络著作权的特征

网络著作权除具有传统的著作权的特点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特征:

(一)在法定性方面

法律对于相关著作权的确定晚于相关的司法实践。这是因为法律往往落后于时代的变化,从网络出现一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一个就是知识产权的法定性受到挑战。作品上网后,成为网络上的共有产品,任何人只要一根电话线就可以得到该作品,而关于网络上著作权利益调整的法律,却没有及时出现。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援引大量的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同时,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商业方法有很多共同点,传统的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这就使的网络著作权的法律落后于现实。

(二)地域性方面

著作权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国法律获得保护的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3]著作权多为自动产生,并非国家授权产生,所以有人认为著作权没有地域性。传统的著作权有一定的地域性,在不同的地域使用作品要分别获得许可,传统的著作权法也没有域外效力。但是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据哪个国家的法律,应当在哪个领域内有效,因此网络著作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了。网络上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电子商务的拓展也使人们可以打破地域进行图书订购,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平行进口等做法受到挑战,著作权的地域性受到动摇。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三)专有性方面

著作权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许可,不得使用和享有该项著作权。[5]由于著作权不排斥他人创作类似或者雷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而言,著作权的专有性相对弱,但是这不等于著作权没有专有性。作品上网即意味着可能被使用,其著作权的占有权能就几乎为零。作品上网以后,作品在具有了无形性、高效性、方便性和普及性的同时,也大大的削弱了著作权的专有性。在网络环境下,网络使用者关心的是如何获得物美价廉的作品,他们获取的版权信息并不充分,对谁是版权人,作品的使用条件并不是很清楚,他们也不是很关心。真正的版权人却难以了解自己作品的使用情况,更不用说控制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另外数字化的拷贝不仅和原件一样完美,甚至经过特殊处理,比原件更好。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的空间,更使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从这一方面讲,网络著作权没有了专有性。

(四)表现性方面

传统的作品都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报纸,但是随着网络超文本结构的出现,文字作品,科学作品,美术作品,影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集中到一起,难分彼此,最终作品可能含概若干的作品类型,拿传统作品的分类来套用已经力不从心,如MTV、FLASH作品等。有学者建议增设立一种新的作品类型。不管结果如何,总的说网络著作权的表现形式颠覆了传统的区分著作权类型的意义。

软件著作权可以转移吗?如何转移软件著作权?著作权可以继承和捐赠,非著作权的人不仅可以通过著作权的继承和捐赠,还可以通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和转让获得著作权的权利。非著作权人员通过著作权许可和著作权转让获得的著作权本质上是不同的。

1.对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非著作权的人只获得作品的使用权,著作权的实际所有人仍然是原著作权的人;在著作权的转让中,非著作权人获得原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财产权的全部权利,原著作权人丧失这部分权利;

第二,著作权的授权用户无权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提起侵权诉讼,侵权诉讼权仍由原著作权行使。对于通过著作权转让获得的著作权而言,原著作权人因权利转让而丧失侵权诉讼权利,而被转让的收购人有权因著作权侵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著作权关于使用权的法律它可以被转移。需要协商后转移。根据我国法律,合作作品应具备以下要素:

1.合作作者同意合作创作共识意味着完成作品的作者有共同合作创作的意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合作者事先有了一个有趣的接触,并且可以加入一些合作者的创作过程;没有必要要求他们各自的创造性部分同时完成;甚至作者也是一个完全陌生的人。

2.合作作者有合作创作的行为这意味着合作作者根据他们的协议对工程的完成做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贡献。每个合作者的精神劳动都应该有相应的质和量,这对他的工作是必不可少的。它与其他合作者的精神劳动是协调的、互补的和一致的。这里的共同创造行为并不要求合作者必须做同样的行为,也不意味着合作者必须在创造上相似,在数量或质量上相等。

3.产生的合作工作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所有的合作工作必须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意味着:(1)合作作品只能在共同创作行为结束时产生,在此期间不会相继或分别产生;(2)合作作品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作作者创作的每一个部分都是作品不可缺少的部分。综上所述,合作工作的理论定义应该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共同的创造行为创造出一个有机的整体的工作。

第二,谁将享受著作权的合作工作合作作品的著作权部分应由合作作者分享,其权利的分配和行使可由合作作者协议决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中没有约定权利的,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对于可分作品,修改权由创作者分别行使。许可他人使用取得的报酬,由合伙人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按照相同份额分配。这里的合作作品的联合练习指的是由合作作者进行的著作权练习,这需要所有合作作者达成共识。没有共识,每个合作作者无权单独行使著作权的合作作品,因为著作权的合作作品是由合作作者共享的。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这种合同就叫著作权质押合同。著作权质押合同是指享有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作者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合意。该合意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作者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将该作者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作者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作者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叫出质人,根据约定获得作者财产权质押权的债权人叫质权人。

著作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主要条款有: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押担保的期限。此外,还可以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著作权质押的存在以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的出质登记为其体现。《担保法》第79条也明确要求进行出质登记。既然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具有法定性,那么著作权质押合同由谁去登记呢?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当事人申请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

(二)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

(三)主合同及著作权出质合同;

(四)作品权利证明;

(五)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作品权利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

(七)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八)经过价值评估、质权人要求价值评估或法律法规要求价值评估的,提交价值评估报告;

(九)著作权登记证书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等。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效力是:

(一)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得以生效。

(二)登记使著作权质押合同产生公示力。通过登记,并将登记情况编人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使公众得以进行查阅。使公众清晰地知道著作权的存续状态、质押情况,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什么是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哪些区别?下面由我们为大家详细介绍邻接权的相关内容。什么是邻接权?邻接权,又称相关权、作品传播者权,是指法律赋予作品的传播者就其传播作品的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资金投入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被称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生的权利。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又是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一种权利。邻接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邻接权包含哪些权利内容?邻接权通常是在对作品的传播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包括以下哈尔滨版权登记总结的四方面权利内容。

1)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

2)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

4)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哪些区别?

1)权利主体的区别著作权的权利主体为作品创作者及其他相关主体,以自然人为主,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辅。邻接权的主体为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作品传播主体,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主,以自然人为辅。

2)保护客体的区别著作权的客体是通过创作行为所产生的独创性智力成果,即作品。邻接权的客体是通过传播行为所产生的智力成果,这一智力成果是一种呈现作品的特殊形态。

3)权利内容的区别著作权的权利内容较宽泛,与之相比,邻接权的内容通常十分有限,这与邻接权保护的客体独创性较低有关。在邻接权主体中,仅表演者享有人身权利,所有邻接权主体所享有的财产权利也仅限于少数几个权项,不存在兜底条款。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自完成之日起即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著作权作品在传播过程中的再加工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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