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坊区影视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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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坊区影视版权登记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7 08:08:45

现在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图书的跨国版权贸易,可是注意这中间不可缺少的纽带——版权代理人的工作以及他们应得回报的又有几何呢?

版权代理人充当桥梁作用,这在国外非常普遍,也正是这种行业很普遍,很为人们认同,从事这个行业的人有了生存的空间,他们得到的回报也才足以让其支撑下去,继而发展壮大。每当我们参加国际书展,尤其是去海外参加书展,版权代理人作为一个庞大的群体占据着书展的很大一片区域,也是书展主办方不得不认真对待与服务的一个特定对象。版权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就找,保护你的版权。

事情到了中国就大不一样了,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这里的卖方还不太认版权代理人这个行当。之所以有这种想法,主要还是中国人的潜意识当中“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在作祟。我认识一个知名作者,她宁可让其不是特别在行的亲戚充当代理人,也不愿意找专业人士提供专业服务。当然,出现这种情况,除了前述那个原因之外,相互缺乏信任也是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卖方不喜欢找版权代理人,版权代理人也就没有以作家不断推出作品作支撑继续生存下去的条件。我们看到,版权代理人在中国的最主要表现形式——版权代理公司活得大多十分艰难,说他们苟延残喘恐怕也不为过。

就算代理人有作者委托,代理人也未必能获得十分体面的收益。要知道,版权代理人是靠佣金过活的。佣金多少百分之百取决于委托人,也就是作家的整体收入。换句话说,委托人的整体收入高,代理人的佣金才会高。可是在我们这个国家,能够养活代理人的畅销书作家并不多,更不用说这可怜巴巴的少数畅销书作家还未必都通过代理人完成版权交易。版权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就找,保护你的版权。

多数版权代理人基本上是“等米下锅”,也有的人是“无米下锅”。我就看到一家来自韩国的版权代理公司,最早在东三环安家,后来向东撤到女人街,如今又撤到了望京一带。公司的人员也不稳定。据了解,我最早认识的那批业务人员如今都走掉了。现在连老板都亲自做业务,可见业务稀少到了什么程度。

要命的是,图书版权交易的标的与其他合同标的不同,单笔金额充其量也就数千美元,达到上万美元的是少数,超过十万美元的估计是凤毛麟角。这是因为一本书的零售价非常有限,到了另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销售数也就区区数千册。跨海交易之后销售额上不去,委托人的版税收入也就很有限。如前所说,代理人靠佣金生存,委托人收入少了,佣金也就剩不了几个子儿。我国的广告行业代理费标准可以达到百分之二十甚至更高,国外图书版权代理我也见过百分之三十或四十的。版权代理,版权代理服务就找,保护你的版权。

可是我们国内却通常是百分之十,有些稍微名气大一些的代理人能达到百分之十五。殊不知,即便到了百分之十五,一个合同一本书的版税如果仅仅有千把美元,也是不够代理人生存的。合同标的额低,可是代理人的工作却不少,不仅如此,花费还挺大,动辄就是跨国长途电话或者邮寄样书与合同。为了缩短交易过程,代理人要经常通过特快专递寄送样书与合同,这样一来费用就更高了。

你的著作权作品能保护多久?

著作权的期限是指著作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界限,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著作权丧失,作品进入公有领域。著作权中各种权力的保护期限为:(一)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二)公民的作品,除(一)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除(一)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除(一)中包括的权利外,其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所有权利,其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作品著作权保护期满有什么后果?我国对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分别加以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永久受到法律保护。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的保护期相同。作为作者的公民死亡,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著作权的期限内,作品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著作权期限届满,就丧失著作权,该作品便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

音乐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几种?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家知道音乐著作权的侵权方式有哪些吗?就让哈尔滨版权登记小编来告诉大家。

1、翻唱侵权人们所说的“翻唱”实际上是指将已经发表并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据自己的风格重新演绎但不改变原作品的一种行为。如果所翻唱的音乐作品已经以录音制品的形式出版发行过,再以CD、卡带等录音制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不需要经著作权人事先许可,但要在两个月内按照法定许可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找不到著作权人的,可以向中国著作权协会支付报酬。如果在录像制品、电视音乐(MTV)或现场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属于非法定许可的使用方式,须经作者本人或协会的许可,音著协负责对会员的作品有权发放翻唱使用许可。如果翻唱外国歌曲一般会涉及到是否要将外文歌词翻译成中文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把这项权利规定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将歌词翻译为中文的话须经作者本人同意,并和作者协商有关报酬。

2、音乐抄袭法律人士,“音乐侵权”似乎无法可依,法官综合各方面意见得出的判断成为决定性依据。对此律师表示,包括影视作品的侵权,很多判断标准都是十分模糊的。对于如何杜绝类似侵权案件,律师认为在相关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唯有进行行业自律,“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确实是抄袭的,那么即使法律不给你定罪,你的音乐作品也会被歌迷所唾弃,这对你又有什么好处?只有踏踏实实做自己的东西才有市场,这个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静’。”据了解,在音乐圈中,认定抄袭也有将“8个小节雷同”作为判断音乐作品是否抄袭的标准。

而律师对此明确表示,我国并无相关版权法,版权法律都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之下,而《著作权法》中根本没有类似“8小节雷同即算抄袭”的相关法律,“法律中对音乐侵权并不像商标、专利,它没有量化的标准,因此类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说白了,这还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本人对音乐的理解。”

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著作权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途径。广告语言引起的版权纠纷。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艺术品著作权归属纠纷。出版商和作者之间的纠纷。出版商和作者之间有时会因为稿件的丢失、损坏而产生纠纷,有时也会因为他们是否拥有专有发表权而产生纠纷。诉讼: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自传体文学作品著作权归属纠纷。广告语引起的版权纠纷?仲裁:著作权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著作权纠纷都伴随着民事赔偿的经济纠纷,那么如果起诉著作权侵权,诉讼成本是不是比较高?艺术品著作权归属纠纷。

没有直接证据的,一般从作品的艺术价值是否等于作者绘画能力水平、争议作品的绘画细节是否与当事人陈述一致、现场临摹鉴定结果来判断。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合同纠纷。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依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再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出尔反尔,不同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协议无效。

当事人能否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卖方侵权纠纷。销售者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根据销售量、侵权情节和给著作权人造成的损失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编辑作品中的著作权纠纷。编辑作品由编辑享有著作权,但编辑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否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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