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北区软件著作权代理哪家好?
有关著作权人的相关内容
一、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二、著作权人为外国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申请人依法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须经过中国驻当地领事馆的认证或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方为有效。申请时需提交公证或认证的证明文件原件。目前国外法人因所在国家或地区不同,其提交的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内容和格式会有所不同,但文件中的基本信息项应至少包括1、法人名称;2、注册日期、3、注册地、4、注册证明编号、5、证明文件的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三、著作权人为香港法人的,应提交注册登记证书和有效期内的商业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并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
四、以上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登记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例如: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是外文的,须一并提交经有翻译资质的单位翻译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译本原件。
随着现代社会版权意识的提高,版权所有者对自己研发产品第一时间进行登记证明,以防止被盗版使用,侵犯自己的权利。那么作品著作权登记还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品著作权文件材料收集
1、申请者身份证明(单位需加盖公章):
(1)个人申请者提供个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2)企业法人申请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提交有效的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4)社团法人单位提交民政部出具的有效的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5)其他组织提交工商管理机关或民政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提供作品样本(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美术、摄影作品提供locm×300px照片2张;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3、作品创意说明书(创作目的、创作过程、独创性、作品使用情况等,作者签字或盖章);
4、权利归属证明;
(1)委托作品:委托协议复印件;
(2)合作作品:合作协议复印件;
(3)法人作品:法人作品声明;
(4)职务作品:职务作品说明。
5、委托代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哪些?来看看哈尔滨版权登记的详细介绍:在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人身权包含:
1.著作权之发表权,就是指决策著作权作品是不是公布于众的权利。“公布于众”是偏向作者之外的不特殊大部分人公布,只在特殊范围之内公布著作权作品不组成发布。发布的前提条件是经作者愿意。没经作者愿意而公布著作权作品,不但侵害作者的经典著作人身权,并且侵害作者的个人隐私。在司法部门实践活动中,尽管作者未将著作权作品公布于众,但是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作者愿意发布其著作权作品:
(1)作者容许别人应用其未发布的著作权作品。
(2)作者将其未发布的工艺美术著作权作品正本的使用权出让给别人。发表权实际包含是不是公布于众,什么时候、何处,以哪种方法公布于众。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著作权作品初次公布于众即是发布。发表权是根据一定的应用著作权作品的方法来履行的,著作权作品公布于众应以某类明确的方法保持,如出版发行、第一次演出、播发、在网上发售等方法。
2.著作权之署名权,就是指说明作者真实身份、在著作权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这是确定著作权作品创作者影响力的权利。它包含下列权利:
(1)决策在著作权作品上署名的方法。即署真实姓名、化姓或不署名及其协作著作权作品的署名次序等。所有人没经作者愿意,不可更改著作权作品的署名方法。
(2)未被署名的作者有权利规定确定其作者真实身份。
(3)严禁别人在自身的著作权作品上署名。严禁自身的著作权作品失窃用在别人的著作权作品上。
3.修改权,它就是指改动或是受权别人改动自身著作权作品的权利。一方面,作者有权利改动自身的著作权作品:另一方面,作者有权利严禁别人对自身的著作权作品开展改动。因而,当著作权作品翻印、再版时,书籍出版者应通告作者,以重视作者的修改权。此外,版权也遭受一定必需的限定,如报刊杂志出版者能够对著作权作品开展文本性的改动、删减。著作权人批准别人将其著作权作品摄制成影片、电视机、录影著作权作品的,视作愿意别人对著作权作品开展必需的改动。
4.著作权维护著作权作品完整权,就是指著作权维护著作权作品內容详细,不会受到伪造、曲解的权利。维护著作权作品完整权与修改权事实上是一种权利的2个层面。维护著作权作品完整权是修改权的拓宽和限定。它不但严禁别人对著作权作品开展改动,并且在作者受权对著作权作品开展改动或对著作权作品开展运用时,如演译写作公布演出机械设备视频录制等,也规定维护著作权作品的本意不被曲解、伪造。但是,著作权对著作权作品的客观事实和错误信息给予更改,对著作权作品文本开展润饰和别的专业性解决,不视作侵害修改权和维护著作权作品完整权。
出版者所享有的邻接权,主要指的是版式设计权。那么什么是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如何进行保护?下面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版式设计权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版式设计权?版式设计权是指权利人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版式设计权是出版者权的一部分,是出版者在著作权的邻接权体系下享有的权利。对于同一作品,不同出版社往往会在版式设计方面作出不同的安排,这是出版社劳动成果的体现,虽未达到著作权所要求的独创性,但也应当子以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版式设计不同于装帧设计装帧设计是针对出版物外观所做的装饰设计。装饰设计如果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出版物的装潢设计还可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版式设计权如何进行保护?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版式设计的保护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1)版式设计的保护与受保护的作品密切结合,如使用同一版式设计出版不同作品的,不构成对出版者版式设计权的侵犯;
2)版式设计的保护仅限于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版式设计。随着互联网络技术的发展,以数字化方式提供图书、报刊扫描复制件的行为开始出现,这种行为若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则不仅侵犯图书、报刊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也构成对出版者版式设计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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