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常文字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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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文字作品版权代理哪家好?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1 08:42:51

著作权确立是有标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公民合法的著作权。那么,著作权确立的标准是?现在就跟着小编来具体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确立的标准: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对于“复制”这种最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二、著作权其它相关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三、著作权人的概念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原始著作权人指创作作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规定视为作者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继受著作权指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法律许可的形式取得著作权财产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确立的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有关规定,著作权确立的标准有具体的规定。

追续权要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使用

2014年6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下称草案)第14条规定了追续权,即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

追续权一词源于法文DroitdeSuite,其意为有形财产法,是指物权的所有人对其不动产作为质权标的物时的追及权,后来这一术语被延用到了著作权领域,成为大陆法系部分国家著作权法中的一种特殊权利。其基本含义是:当艺术作品被再次出售后,如果购买人转售他人的价格高于购买时支付的金额,则该作品的作者有权从此差额中分享一定比例的金额。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草案对我国未来的追续权在对象、主体、行使范围等方面都搭建了初步的框架。

从条文在体系中的位置看,该权利单列于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条款之后,反映出立法者对其特别属性的提示。从对象看,草案规定的追续权包含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以及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原件,与仅规定造型艺术作品的多数西方国家相比,规定的客体类型更为全面,基本囊括了文化艺术市场各种作品原件的类型。从主体看,既包含作者,也包含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从权利行使范围来看,限制在通过拍卖方式转售所得收入的增值部分,换言之,当作品原件所有者通过拍卖之外的方式转让时,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权主张追续权,这反映出立法者将追续权对交易秩序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之内。

对于追续权的具体操作细节,草案并未明确,而是以委托条款的方式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在追续权的收费模式上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在总额中提取,如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追续权的收费标准以作品转售所得收入的5%收取,但转售所得收入低于100马克时,免去付费义务。二是在增值部分中提取,如意大利著作权法规定,作者可以对艺术作品后续销售增加额的2%到10%之间主张权利。笔者认为,追续权是一种实现利益平衡和正义矫正的工具,因此,对其具体模式的设计,同样应该体现平衡的思想。

草案将收费对象限定于转售增值部分,原因在于转售收入并不总是超过原始转让价格,对于转售收入低于原始转让价格的,再收取费用就没有合理性可言。对于增值部分提取费用的比例,具体数字可以考察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艺术品交易市场实际,比如可以借鉴德国经验设置免付标准,即规定在转售所得收入低于一定数额时免除收费。因为追续权本质上是对严守契约精神的突破,如果不在合理范围内限制使用,就会造成过犹不及的消极后果。(作者单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用版权登记制度维护著作权人权益

1991年10月、1994年12月国家版权局先后颁布了《计算机软件哈尔滨版权登记办法》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建立了我国的版权登记制度。2001年10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颁布,两个办法也作了相应的修订。目前,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已颁布,《作品自愿登记办法》正在修订中,我国版权登记制度逐步完善。

实行版权登记制度并不改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对版权实行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创作完成后即享有版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登记手续。但由于我国版权保护起步较晚,全社会的版权意识还很低,在著作权法实施过程中,很多版权所有人提出希望将自己的作品进行登记,能对其所享有的版权有一个形式上的确定,以进一步明确版权的归属,在发生版权纠纷时也可作为初步证据。一些作品的使用单位也感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版权归属不明确,容易造成版权纠纷,如果能实行形式上的作品登记,将对作品的使用提供便利。

随着著作权人版权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深化,人们已普遍认识到版权是一种可以支配的财产权利,是可用来交换、增值的财产,然而版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与拥有有形财产不同,它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的财产。在知识经济时代,创新可以带来财富,版权只有同产业结合才有生命力。在版权流转活动中,需要用版权登记证书来证明版权所有者手中所拥有的权利,版权登记制度在知识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作用日渐突出。

我省的作品自愿登记工作由省版权局主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登记由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办理,我省版权保护协会代理登记。近年来,我省代理计算机软件登记和办理的作品自愿登记数量逐年上升,登记的作品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2006年,我省作品登记数量大幅上升,所涉及的作品类别较多为音乐作品、图形作品、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著作权登记制度对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降低权利人交易成本、保障交易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论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第24条,除本法规定的可以不经许可使用的作品外,其他作品的使用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著作权许可合同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协议,允许作品使用者使用部分著作权功能,著作权人获得报酬。著作权许可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作品的产权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由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授权。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著作权的人通过允许别人锻炼著作权来实现他们自己的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作品是2人以上行使和实现作品财产权的重要方式。

著作权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著作权许可权类型;

(2)著作权许可权是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

(3)著作权许可证的地理范围和期限;

(4)支付标准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的内容仍然单薄,这使得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随意性增加。由于中国的著作权法刚刚修订,短期内不太可能再次修订。因此,建议尽快在司法解释中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敏感和大量的问题,如有限著作权转让、未来版权转让、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冲突、侵权后诉讼权利的分配等,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充分发挥法律在调节和调节经济中的作用。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应用第二十四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2人以上订立许可合同,但本法不要求许可的除外。

许可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允许使用的权利类型;

(2)许可权是专有使用权还是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的地理范围和期限;

(4)支付标准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作品名称;

(2)转让权利的类型和地理范围;

(3)转让价格;

(4)转让价格的交付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质押。第二十七条在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不明确许可或转让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方不得行使。第二十八条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报酬标准支付。双方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薪酬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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