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软件版权申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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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房区软件版权申办费用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2 08:06:13

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怎么填

一、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怎么填

(一)软件名称栏1、全称:申请的软件的全称。软件名称应简短明确、针对性强,各种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3、分类号: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4、版本号:申请哈尔滨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注]软件作品的说明(另附A4纸)(1)软件作品类型:分为原创软件、修改本、合成软件和翻译本(按申请登记软件的创作类型选择其一)。(2)高版本(1.0以上)软件作为原创软件登记或者使用特定版本号时,需要提交申请登记软件为原创软件的版本说明。(3)属于非原创软件时,概括说明据此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和新增部分说明。若该软件是在原有软件基础上通过修改、翻译、合成等再创作后形成的修改本(增版软件)、合成软件或翻译本软件。应简短明确阐述该软件新增功能模块或程序的第10~100行、全部翻译文本等。对合成软件应对其取得著作权的材料及所编入的材料进行概括性描述。还应说明原有软件名称及版本号。若原有软件已经进行登记的,应写明软件登记号。未登记的也应注明。说明字数限于100字之内。

(二)日期栏1、开发完成日期: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2、首次发表日期: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发表的方式包括:销售和向他人提供复制件,以及网上发布、产品发布、为销售目的的展示等。

(三)软件开发情况栏1、开发方式:分为独立(单独)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下达任务开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2、开发者情况(另附A4纸)说明:包括开发者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的地址。

(四)原始取得权利栏软件著作权人:应写明软件著作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地址。

(五)继受取得权利栏1、继受情况:分为继承人、受让人、承受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2、软件著作权人:应写明著作权人的名称(或姓名)、国籍和详细地址。3、权利范围:分为全部权利和部分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选择部分权利时,需要注明具体的权项和地域。

(六)软件用途和技术特点栏(需要说明以下五点)1、登记软件的适用行业和用途2、登记软件的开发和运行的硬件环境(机型及CPU)、软件环境(操作系统、支持软件的名称及版本号)3、登记软件的编程语言及版本号,程序量(条数)4、登记软件的创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术特点5、登记软件的零售价或者报价

(七)申请者栏1、申请者是单位的,应写出单位全称、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者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并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2、申请者是个人的,应写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护照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所提供的通讯地址应准确,以便于迅速投递。

(八)代理者栏代理者应写出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地址、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电话、邮政编码、传真号、E-mail,代理机构应指定一名专人作为联系人。代理者应当与授权委托书的单位全称(或个人的姓名)一致。

(九)软件鉴别材料交存方式栏1、交存方式:分为一般交存和例外交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申请人若选择例外交存(专门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提交源程序的前、后30页使用黑色宽斜线覆盖百分之五十(由登记机构实施);提交源程序的前10页和任选连续的50页;提交目标程序的前、后30页和源程序任选连续的20页(三种方式中选择其一)。2、封存方式:分为封存全部或者部分源程序和文档,也可封存登记软件的样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十)申请人签章栏:申请人或代理者应认真阅读并承诺权利保证条文。申请人为个人时请签名或者加盖人名章;申请人为单位时请加盖公章,影印无效。委托代理者的,由代理者签章。

二、软件著作权申请注意事项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通知,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注意:(一)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二)申请人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三)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四)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申请文件都应当按规定签章,签章应当与申请表中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完全一致。(五)申请人或代理人信息栏内的详细地址,请务必填写准确的实际联系地址,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证书或其它书面邮件。(六)著作权人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的应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七)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并需提交非职务开发保证书或非职务开发证明。(下载《非职务开发证明》《非职务开发保证书》)。(八)著作权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应提交护照复印件,及护照复印件的中文译本,并需翻译者签章。

三、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2020著作权具备哪些特殊性?

著作权的权利种类相较于商标、专利是最多的,而著作权本身具备的特殊性也导致了它与其他两种知识产权有所不同。那么,你知道著作权具备哪些特殊性吗?一、著作权具备的特殊性

1、权利自动取得在三大类知识产权中,只有著作权是不需要经过国家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创作就可以取得的,而专利权和商标权则都需要经过国家专利局和国家商标局的审查批准后才能得到授权。这也使得著作权更容易发生纷争,而发生了纷争又更难认定和处理。

2、独创难排雷同“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属于一种“从无到有进行的创作”。更准确地说,“独创性”的“从无到有进行的创作”是仅仅针对创作者个人而言的,如果创作的内容在创作者个人以外的范围来说都是一种“从无到有进行的创作”的话,则可以用“原创性”来表示,即作者首创了这种表达。取得著作权的“独创性”条件,因其难以排除雷同作品的相似表达,一直都是引发著作权纠纷的重要根源。因此,“独创难排雷同”也就成为了著作权的重要特征。

3、客体载体常分在三大类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权利种类是最多的,而且权利与载体在版权贸易活动中常常呈现出分离的状态。正因为如此,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才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有形财产的转移与无形权利的转移不是一回事。但受保护客体的转移,并不使该客体中所体现的版权随之转移。某部作品之所以成为受保护的客体,仅仅是因为有版权在其中产生。客体与权利分属不同人所有,在实践中就使主体与客体也分离了。

4、身份权利永恒人身权是重要的民事权利之一,由人格权与身份权共同构成。因此,身份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具有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是著作权区别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重要特征。作品是文学、艺术与科学领域的智力创作成果,是作者思想与情感的表达,它与作者的人格特征密切相连,具有鲜明的作者个人创作色彩。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上述作品的含义是指: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5)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7)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8)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9)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10)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12)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13)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为什么要登记版权?版权登记的好处及意义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版权登记实行自愿登记制度。那么个人登记版权有哪些好处呢?

版权登记的好处及意义

1、加强对著作权的行政保护

(1)作品版权登记可以有效地维护作者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提供的版权登记证书,可以为权利人在打击侵权盗版时起到证据作用。作者申请作品的哈尔滨著作权登记是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第一步。

(2)各地版权局通过公布这些登记的作品,建立登记作品的信息查询系统,使潜在的作品购买者能够查询到这些登记信息。

(3)各地版权局对已经登记的作品要利用科技和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些作品的保护,特别是这些作品被侵权(如盗版)时能通过强大的行政力量打击盗版,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作者创作作品一方面是自己的兴趣,实现自己的人身价值。另一方面就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作者完成作品创作后是希望作品能产生经济价值,这就涉及到转让他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让作品流入产业市场的问题。

但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在与作者进行协商时一般都会要求作者证明其所提供的作品是作者创作的作品,该作品的权属归出让人所有。受让人或被许可人当然也不希望自己将作品投入产业市场后被他人起诉侵犯著作权。为了交易的顺畅和安全,作者往往不得不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所有人,但事实上有时作者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如果作者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作者的著作权登记证明书就会使被许可人消除顾虑,安心与作者进行交易,这样也促进了作品的使用。作品交易后将版权交易合同进行登记,有助于明确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对涉外版权贸易合同进行登记更有必要。

3、为司法机关解决著作权争议提供初步证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1条规定:“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特制定本办法。”当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作品的权利人时,著作权登记所发给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起到初步证明作用。如前所述,我国著作权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当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虽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关协议予以证明,但对于有些没有发表的作品要证明自己是原始创作人有很大的难度,提供证据也存在很大的困难。如果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由各地作品登记机构对作品归属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后进行的作品登记更加客观,更具有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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