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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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岗区摄影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08 08:01:20

怎么才算文字作品冒名侵权?版权登记要哪些材料?

近期不知道什么情况,出现了很多冒用知名作家和畅销书作者的姓名署名发表、出版的,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样以获得名誉、牟取不合法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是不可取的。我国对姓名权有相应规定,著作权不得滥用姓名权,构成侵权要承担责任,那么文字作品冒名侵权有什么特征,关于侵权人滥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侵权人滥用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1、行为上的隐蔽性。与盗用他人署名、姓名混同、挂名、将合作作品作为单独作品署名等侵权行为相比较,冒名侵权人采取的侵权手段一般具有相当的隐蔽性。

2、形式上的合法性。冒名从署名的形式特征上看,似乎没有侵犯其他作者的权利,因为在冒名侵权中,冒名侵权人在特定作品上所署之名为该作者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单从姓名权的角度来分析,行为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或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如从署名权的形式来看,行为人(作者或著作权人)使用自己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的姓名发表作品,也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它与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发表、复制、销售作品的署名盗用行为有根本的不同。

3、主观上的故意性。冒名侵权人通过合法程序登记或变更自己的姓名、取得他人的姓名使用权的真正目的,不在于正当地行使自己的姓名权或姓名变更权,而往往是为利用名人效应,套用知名作家的署名这一搭便车行为以牟取不法经济利益和特定社会地位,达到挤占作品市场的非法目的。

4、侵权对象的特定性。冒名侵权的对象无一例外地为知名作家、著名作家或者畅销书作家(以下简称知名作家)的署名。这是因为知名作家的署名具有一般作者的署名所不具有的社会声誉和市场影响力,只有采取冒用知名作家的署名发表、复制、销售作品,才能给侵权人带来最大的经济利益,谋取自己不能用正常手段和程序获得的非法利益与社会地位。

模型作品版权登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有一定范围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模型作品,模型作品的作者可以申请著作权的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利益,那么模型作品版权登记是怎样的?

依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规定,模型作品的作者自愿进行版权登记的,应该向版权局提出登记申请。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和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著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著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

在版权登记过程中,版权也可以称为著作权。根据中国法律,版权登记以自愿原则为基础,版权登记的范围很广,包括书面作品、口头作品、软件版权等。那么,计算机软件哈尔滨著作权登记有那些好处呢?

1、版权登记是计算机软件获得密钥保护的基础。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依法对登记的软件给予重点保护。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提起诉讼和司法保护的前提。软件版权纠纷或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著作权人主张权利的证明。因此,它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是软件作品作为技术投资股份的前提。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科技投资,但一般要求权利人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作为评估的依据。

4、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是权利人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的前提。登记人可以享受税收、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业技术、出口、人才吸引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此外,在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后,可以进行软件产品登记和软件企业认定(双重软认定),从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我国软件产品合法经营或销售的前提和保证。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著作权保护期限有多久?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三)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四)鼓励作品的传播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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