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同登记的作用
通常的著作权登记,既包括记载著作权原始状况登记,也包括著作权权利变动登记。从前面所介绍的合同登记的内容来看,虽然涉及得不全面,合同登记实际上是一种权利变动的登记,但权利变动登记与著作权原始状况登记一样,可以起到帮助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有效行使权利、提供安全保障的作用。
什么是权利变动
权利变动通常主要指著作权人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发生了变化。《著作权法》规定了多种权利变动的情况,如著作权转让、继承、承受、质押。此外,集体管理和专有许可虽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权利变动,但是行使权利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增加了新的权利人或权利人代表。尤其是在著作权专有许可过程中,尽管著作权归属没有变化,但取得专有使用权的一方在使用作品中所承担的风险有时比著作权人还要大,而专有许可始终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因此应当为专有权的顺利行使提供保障。为叙述方便,暂且也将它们纳入广义的权利变动范围。由于《著作权法》已经明确按照相关法律进行著作权的继承、承受和集体管理,著作权质押登记作为一种特殊登记也另行做了介绍,这里只涉及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
为什么要进行著作权转让登记和专有权登记,并且应当规定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著作权法》允许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进行转让。通过著作权转让,原著作权人丧失了著作权,受让人则获得了著作权。通过专有许可,著作权人将某种使用方式专有使用权授权给被许可人,被许可人获得专有使用权,成为专有权人。那么,受让人和专有权人如何让外界了解这一变化?尤其是在需要证明其权利人身份时,他们会遇到与原始著作权人一样的困难,因为他们仍然无法通过有效权利凭证(包括合同)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在此情况下,法律应当提供登记作为保障措施。由登记机构对受让人和专有权人获得权利的内容和期限等事项进行记载,这些记载成为初步证据,使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
转让和专有权登记对于避免重复转让和重复授权、维护使用作品的正常秩序尤为重要。实践中,因著作权人行使权利不当,重复转让著作权或重复专有授权的现象经常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在许多案例中,经常出现因重复转让和授权造成的多人声称获得转让或取得授权并再转让或授权的混乱现象。对因此而引发的多起诉讼,有时法院也显得无能为力。因为在诉讼中,各案案由和当事人不同,法官之间无法沟通,各审各案,又缺乏认定转让和专有许可的有效依据,而合同是否有效又与转让和专有许可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难免会出现各判决中,不同的权利人对同一作品同时拥有权利的离奇现象。这种结果还直接导致在市场上同一作品由不同的权利人授权其作品以相同的方式在市场上传播流通,严重地影响了使用作品和产品流通的正常秩序。
通过登记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上述现象的发生。所谓登记具有对抗第三方的效力,是指重复转让和专有授权纠纷中,以是否登记作为认定哪一个有效的依据。规定这一效力,可以使善意受让人和专有权人避免或降低风险。因为在重复转让和授权中,过错在于转让方或授权方,受让方或被许可方通常是无辜的。选择登记,可以使受让方或被许可方获得的权利得到保障,也清楚不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在发生纠纷时,法院以是否登记作为判断转让或授权是否有效的依据。
应当说明,登记不是转让和专有授权的生效条件。转让和专有授权首先是合同行为,如果不重复转让和专有授权,转让和授权依照合同确定生效,无需进行登记。当然,受让人和专有权人为防止对方再次转让或授权,可以选择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合同登记不应当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措施,而是著作权立法的需要,是著作权保护制度的需要。合同登记也不能只局限于对外保护和个别领域,更不能仅依靠部门之间的合作才得以实施,而是任何人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其实,目前《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备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上述作用,但应当在实施中加以明确。有关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可建议法院给予必要解释,使其至少可以具有行政保护的效力。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财产,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当侵权行为发生时,首先需要确认版权侵权,搜集相关证据,以证明侵权事实。那么版权侵权认定又有哪些要素呢?接下来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版权侵权认定4大要素如下:
1.违法性造成版权侵权最首先的是要具备违法性质,行为人才会对此行为进行赔偿,否则即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不用承担赔偿。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者是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都不可避免地会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都会构成侵权行为。
2.因果关系
当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时,侵权人才承担责任。受害人的损害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无关的,则不构成侵权。
3.损害事实
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会给著作权人造成一定的伤害,当侵权人给著作权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主观过错
侵犯著作权的,包括故意侵权和过失侵权,当侵权人明知道其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且未主动承认错误,未停止侵权行为的,构成版权侵权。
著作权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归属该如何确定呢?
一、著作权人是公民的情况。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转让上述权利,并获得报酬,在其死亡之后,这些权利依照我国继承法规定转移,转移有五种形式:
(一)通过法定继承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继承法规定的继承顺序,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通过遗嘱继承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作者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通过遗赠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其遗嘱中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继承。
(四)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移转。即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由遗赠扶养协议中指明的享有受遗赠权利的扶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继承。
(五)作者的著作权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受遗赠人接受遗赠的,由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五十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著作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所享有的权利。而随着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现在也逐渐开始进行版权保护。那么想要进行drm版权保护,我们先来看看哈尔滨版权登记有哪些好处吧。一般来说,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好处一般有:
(1)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是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这也是版权登记作为drm版权保护的重要一步。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除非有其他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内容的相反证据,否则,司法、行政或其他有权机关可以采信著作权登记证上的记载事项,从而大大降低相关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2)在进行版权转让、授权许可等版权交易活动时,作为权利证明,能提高交易的安全性,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3)在著作权质押融资时,是质押融资法定环节质押登记的一个重要材料,也是评估机构评定著作权价值的重要的证明文件。
(4)作为权利证明,通常是著作权人启动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目前,作品著作权登记证是电商平台上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有效的著作权权属证明文件。
(5)是其他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证明文件。如作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著作权及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如海关)备案证明、公司上市资本的证明、授权播放境外电影、电视剧等作品的对外付汇的证明文件等。
(6)可获得政策优惠或补贴。根据中央或一些地方、地区的产业政策,企业著作权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方面的政策优惠或支持。
(7)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明,其是展现权利人竞争力的标志,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可以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8)在评定职称时,作为国家权威部门发放的证明,可以作为著作权人一项重要创新成果的证明文件。
想要进行drm版权保护,首先就要进行版权登记,而版权登记也是有很多好处的,未来,随着对版权的日益重视,版权登记相信也会更加受重视,如果大家对于版权登记感兴趣的,可以登录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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