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版权登记可以自己办理吗?
如何处理纠纷,著作权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复制品存放地、查封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的存放地是指在经营活动中存放或者隐藏大量侵权复制品的场所;查封、扣押场所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的场所。对于数百起涉及多个被告在不同侵权地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名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被告之一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人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
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由侵权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难以确定侵权地点和被告住所地,原告认为域名的计算和应答终端等设备的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地点;
4.著作权权属争议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著作权的诉讼成本高、诉讼时间长,使得许多被侵权的原作者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许多人都在问作品黑龙江版权登记可以自己办理吗?当然是可以的,版权归属人可选择自行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版权代理机构办理登记。
一、申请作品版权登记应该提交的材料及要求:1、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2、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5、权利归属证明6、作品的样本7、作品说明书。
二、作品版权登记流程1、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填写著作权登记申请表2、打印申请表,并将相关申请文件提交到当地版权中心即某某城市版权局3、著作权中心接收文件并进行初步审核4、审核通过后缴纳费用,未通过的需要补正或撤销申请5、著作权中心受理申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6、著作权中心审查申请文件决定是否需要补正7、审核通过版权中心予以登记并办法登记证书并公告。
三、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时间不管是各省著作权登记还是软件著作权登记,版权登记流程大致相同,都需要初审和复审,初审是确定该著作确实归文件作者所有,证据确凿,文件齐全,复审是详细查看各项文件是否合格,缴费是否齐全,之前的程序都没有问题后才会下发证书。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作品登记不是著作权取得的必要手续。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无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但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著作权质押合同如何变更及注销
大家都知道将著作权出质作为担保需要签订质押合同,如果想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注销的话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质押合同变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质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十日内持变更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变更后的质押合同无效。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变更登记的,要收取登记费,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二、质押合同注销当事人提前终止著作权质押合同的,应当办理合同注销登记。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合同终止协议、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在质押担保期限内,质押合同履行完毕的,应当进行合同注销登记。此种情形下,当事人在质押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持合同履行完毕的有效证明文件及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登记后,发给著作权质押合同注销通知书,同时在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文献中注明。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怎样才算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复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结构,这一点是较容易证实的,因为复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样就构成侵权。二是按一定的规则、顺序只复制部分软件代码。小编为您整理相关资料。
一、侵权判定标准(一)接触附加依照这个准则,只要发现接触,任何复制都将被认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为它忽视了查证两个软件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而且把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对计算机程序中包含的思想,这与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
(二)要求对计算机软件程序进行两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须确认在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中所体现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则不构成侵权;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应该设法查证上述两个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在表现形式上是否有实质性相似。
(三)正在受到各方面广泛同意的叠合准则依照这个准则,原告须证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软件产品时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软件著作权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软件作品是一种叠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软件产品的实质部分与他自己开发的内容进行迭合复制。这个准则主要着眼于两个软件产品之间质和量的相似,是实际运用中比较好的判断方法。
二、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识别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直接、有效的判断标准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实践中判定两个软件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准则是:被指控的计算机程序是否极其类似于原告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程序的实质性相似有两类: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码中引用的百分比为依据进行判断;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强调应该以整体上的相似作为确认两个软件之间实质上相似的依据。所谓整体上的相似是指两个软件产品在程序的组织结构、处理流程、采用的数据结构、产生的输出方式、所要求的输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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