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吗?

联系我们

  • 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有必要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吗?

有必要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吗?

作者: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8 08:40:36

有必要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吗?

一、签订书面合同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是,是否采用书面合同来实现软件著作权的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当事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与是否违约、是否履行合同一样均系其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范围,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国家不宜过多干涉合同的订立。

二、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规定,是基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的需要,并且有利于软件转让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倡导性规定。签订书面合同能够以书面的形式明确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防止不必要的纷争产生;软件转让合同涉及转让的标的(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该软件)、转让的期限(短期还是永久转让该软件)、转让的价格及价金的支付(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全部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不用书面方式一般不容易明确,而且不利于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

三、终上所述,签订书面合同有其必要性,但不是强制性的。

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版权(即著作权)侵权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针对版权侵权调查取证同样要适用有关民事证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而版权也就是著作权,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自然也和版权侵权相似,对此,下面就由为各位讲讲的版权侵权是怎么被认定的步骤!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应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认定原、被告作品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方面也有过成功的案例。例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侵权纠纷案中,通过肯定被告作品的独创性,即否定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间的实质性相似,从而判定被告未侵权。

如果被告的行为属于使用作品的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被告的使用方式进行分析。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对“使用方式”规定了不同的含义。如在专利法中指的是“实施”,即将某项专利运用于产业,按说明制造出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与之相对立,在著作权法中指的是“复制”,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者多份。当某一客体(如实用艺术品或外观设计作品)受到专利法与著作权法的不同角度的保护时,尤其应注意区分“实施”与“复制”这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不同的使用方式构成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对于“复制”这种普遍的使用作品的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复制”。由此可知,在我国,将平面作品以立体形式再现不构成对平面作品的侵权。

版权问题一直都是人们争论不休的问题,因为版权说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剽窃的问题,更是伤害到了努力开发的人员。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现在已经不需要企业再过于担心了,因为版权保护法可以更好的保障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稳定.如果出现了盗用行为,那么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所有的方法都建立在版权登记之后,如果不进行登记处理,那么是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是版权的所有人,这样还是会出现纷争和问题所以备案登记很重要。

1、版权登记后会得到相应的作品登记证书,可以在版权交易时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明文件;当遇到被抄袭等版权侵权纠纷时,这就是证明自己的证据.

2、另外,办理软件哈尔滨著作权登记的企业可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还是双软认定的前提条件.

3、版权可作为技术出资入股、体现企业实力等作用.

企业如果想要更好的保护自己的产品和项目,那么就需要去登记版权,其实这帮不是什么难以操作的事情,相对的登记很简单,如果企业担心自己无法完成登记工作,那么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来帮助企业完成,这是比较有效果的一种方法,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登记效果完全可以得到实现.

企业版权登记的重要性是所有人都清楚的,不要在因为麻烦或者其他的原因而拖延,这样的操作方法是不正确的,只有完成版权登记,那么对于版权的保护才能实现,才能更好的保护工作人员的付出.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自己智慧的产物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烈,计算机时代的迅猛发展,新软件也是层出不穷,那么软件哈尔滨著作权登记年限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法律对软件著作权又是如何保护的,也是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一、软件著作权的定义

国务院于1991年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即必须具备原创性,同时,必须是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而非存在于开发者的头脑中。新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二、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使用权,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4、使用许可和获酬权,即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5、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三、申请软件著作权应提交的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2、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3、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4、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四、软件著作权登记年限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版权所有:黑龙江耀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